《泉州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试行)
时间:2023-09-01 16:52 浏览量: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规〔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促进我市基金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对在本市设立或从泉州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成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

二、基础材料部分

(一)《泉州市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详见附表3

(二)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三、项目申报材料部分

(一)落户奖励

1.基金、基金管理人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证明(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基金投资企业证明(投资协议、出资证明(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材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2.基金落户奖励申报承诺函(详见附表1)。

注: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基金申请落户奖励的,按照其在本市新增的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计算奖励金额。若为《若干措施》发布之日前注册或迁入的企业按《若干措施》发布之日后在本市新增的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计算奖励金额。计算基金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剔除市县两级政府、国企出资部分)仅限货币形式。出现抽逃出资等违反承诺函中行为的,不得申请奖励,若已获得奖励须立即退回

(二)经营奖励

1.基金、基金管理人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证明(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

2.财政贡献奖励当年的财政贡献记录(复印件,按财政贡献的入库日期而非所属日期)。

(三)投资奖励

1.投资协议、出资证明(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材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2.被投企业在本市经营的相关材料(如所投资企业经营住所购置或租赁证明或员工医社保代缴凭证、纳税证明、验资报告等)。

注:各类基金所投资的本市非上市实体企业须在本市注册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缴纳相关税收,包括:直接投资本市现有非上市企业;投资外地企业并迁移来本市;投资外地企业后,外地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增资本市现在公司。

直接投资本市现有企业及投资外地企业迁移来本市的,投资规模统计口径为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资金规模之和,以实际到资情况核定。

投资外地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增资本市现有公司的,投资规模统计口径按照在本市新增实际到资和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出资占比折算。

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家基金投资地同一个标的企业的,可合并计算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

(四)招商奖励

1.招商成果证明材料(如招引企业落地县市区相关文件等);

2.企业在泉运营证明、实到资本出资证明(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

3.基金对企业投资证明(投资协议、出资证明(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材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五)人才奖励

1.基金、基金管理人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

2.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基协备案证明;

3.地方财政贡献证明;

4.基金、基金管理人住所租赁证明(如租房合同、租金相关发票或租金付款凭证等)

注:享受租房补贴时,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且在泉州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相关证明。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办公用房补助

1.基金、基金管理人经营住所购置或租赁证明,如购房或租房合同(购房合同以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2.基金、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对外租售承诺函(详见附表2);

3.基金、基金管理人实缴规模或实际管理规模出资证明(如银行回单验资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注:购房价格及年度租金依据相关合同及对应的税务发票核定;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办公用房提供自身直接关联主体的(不包括被投资企业),可视同自用办公用房。

(七)风险补助

1.基金投资协议(如基金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损失审计报告;

3.所投资非上市企业在本市实际运营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经营住所购置或租赁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证明等。

注:各类基金所投资的的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后5年内获基金投资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1213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占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或属于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该基金的高管及出资方应不属于被投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四、政策申报管理

(一)申报流程

1.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各县(市、区)金融局(办)和财政局下达奖励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按照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在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网站(https://bmhqpt.qzdsj.net/policyPc/#/policyList)注册帐号,准备好材料后提交线上申请。

3.各县(市、区)金融局(办)、财政局登录“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后台管理系统,联合初审后报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4.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基金、基金管理人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5.市金融监管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对联合审核结果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6.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通知。

(二)环节时间

审批时间以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收到县(市、区)金融局(办)、财政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和基金、基金管理人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审批环节严格控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具体如下: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对基金、基金管理人线上申报材料及县(市、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时间15个工作日内;市金融监管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时间1个工作日内;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时间4个工作日内。

五、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如果本级新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者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政策待遇。

(二)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参照基金业有关政策扶持奖励标准,申请落户、投资、地方贡献等奖励及办公用房补贴,参照本实施细则提交对应的专项材料。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不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的限制。

(三)本《指南》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

(四)政策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不得弄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及政策待遇,追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追加提供其它佐证材料。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

(六)本《指南》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