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申报指南
时间:2023-06-06 16:19 浏览量:

  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规〔2023〕2号)     政策内容:

  (一)鼓励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落实《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泉州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泉州注册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专营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呼叫服务中心等职能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积极稳妥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对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3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丰富和完善泉州金融市场体系功能。鼓励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在泉州集聚,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金融资质认定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跨地区并购重组金融机构。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国家金融业监管法规的前提下,跨地区市场化并购重组金融机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五)推动银行业机构入驻及机构升格。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再给予奖励20万元。对银行业机构升格为总行直接管理级别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推动保险机构入驻及机构升格。对新入驻的保险业市级公司奖励30万元。保险机构由办事处升格为营业部(支公司)等经营机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支公司)升格为中心支公司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中心支公司升格为一级分公司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由一级分公司升格为总公司直接管理级别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推动证券、期货机构业务转型和机构升格。对在本市新设立、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或由本市原有分支机构新升格成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须至少管辖2家营业网点。

  享受主体:泉州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和职能机构;在泉州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或升格为总行直接管理级别的银行业机构;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或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新入驻的保险业市级公司或符合升格奖励的保险公司;在本市新设立、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或由本市原有分支机构新升格成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市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

  3.市金融监管局召开党组会议,对联审结果集体讨论研究后公示;

  4.市财政局下达指标文件后,市金融监管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金融机构不迁离泉州承诺书;

  3.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承诺函;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和涉黑涉恶情况调查表;

  5.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政策咨询:泉州市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

  联系电话:283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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