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推动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困难,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许可审批
(一)鼓励由政府、企业或社团牵头,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大力支持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组建的商业性、互助式等形式的融资担保公司发展。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的许可条件为:
1.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地位于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的,最低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其他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最低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2.《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或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1.合并;
2.分立;
3.减少注册资本;
4.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四)申报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许可或变更融资担保公司指定事项,应具备前述第(二)点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规定的申报材料,向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市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公司的注销按照《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规定施行。
二、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统一规定我市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六)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自有资金运用情况等资料;严禁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融资担保公司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担保费。
(七)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及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应当配备或聘请具备3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担保业务的人员作为高管。
(八)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5%,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不得超过其净资产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其净资产15倍。
三、推进融资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九)银保监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发展长期稳定、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担保公司承保的优质项目或推荐的优质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优惠利率,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并根据风险控制能力适当放大担保倍数。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协作追偿代偿债务,共同防控和化解风险;要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根据项目风险程度、申贷企业和承保机构资信等级,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十一)融资担保公司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披露自身及被担保人真实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提高合作透明度,推动互信合作。
(十二)融资担保公司要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特点,探索抵(质)押的新途径,拓宽融资担保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在存贷比考核、专项金融债、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对担保贷款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落实优惠政策。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所提供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原则合理收费,严禁收取不合理附加费用。
四、加大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
(十四)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及市本级财力等实际,从年度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发展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
1.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本级财政补助,县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财政补助3‰,县级财政补助5‰。
2.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收费率在2.5%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对于2.5%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补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
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具体申报指南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组织申报时制定。
(十五)根据国家部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应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系
(十六)对融资担保公司按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是辖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相应成立类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融资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发展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建立融资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十八)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对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时依托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日常运营监管。
(十九)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有关职能部门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或公众举报融资担保公司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交由公司登记的住所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和处置,涉嫌犯罪且达到追诉标准的,移送公司登记的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超范围经营、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二十)融资担保公司在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后1个月内,应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申请注册登记和信息统计管理,按时报送业务月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二十一)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适时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财务制度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财务制度;强化日常财务监督,及时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预警。
(二十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的监管,杜绝融资担保公司抽逃资本金等违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涉及抽逃资本金,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二十三)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十四)建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评价制度。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评估,由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及泉州银保监分局共同组织实施,由有资质的专业资信评估公司承担,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有关部门监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的依据。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强且管理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入市地方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自律机制。
六、优化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环境
(二十六)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登记的企业基础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融资担保公司查询和利用。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以及对企业办理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信息,资源规划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诉讼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以及其他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融资担保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手续。
(二十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或实施反担保措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评估登记的,有关评估机构和抵押物登记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02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专业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登记部门应当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做法,依法办理贷款反担保抵(质)押物登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强制性评估。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依法依规提供便利。
(二十八)辖区内各类媒体在受理担保公司广告业务时,应确认广告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严禁刊登担保公司超经营范围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发布的广告;严禁刊登担保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布金融咨询、代办金融业务、代还贷款等非法金融中介和咨询类广告;严禁设置、悬挂、绘制、张贴以及散发超经营范围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发布的户外广告。
(二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和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金融监管局备案。
(三十)本意见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5〕15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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