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时间:2021-08-10 15:43 浏览量:

为进一步营造政府性融资担保能担、愿担、敢担的政策环境,有效缓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发挥其支农支小作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出台了《泉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央、省上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其功能作用发挥,将其作为缓解当前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尤其是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守住六保底线的一项重要抓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在开展小微和三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时,由于大部分融资项目主体缺乏足够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代偿风险较大,使不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担心国有资产减值流失,害怕担责,常常出现不愿担、不敢担情况。《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效缓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敢担、不愿担的情形,有利于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民营企业信贷可得性,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和培育市场主体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及四项配套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金融办〔201910号》。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概念释义、尽职要求、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尽职免责流程与应用、职责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一)第一条到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尽职免责相关概念释义、适用范围。其中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根据该机构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的情况,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责任。

(二)第五条到第六条主要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界定关系人,明确尽职要求,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三)第七条到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项减轻责任条款、11项免责条款,9项问责条款。经认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1.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风险,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

2.按照各级政府支持类政策对特定行业开展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造成损失的。

3.因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而造成担保损失的。

4.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5.借款人信用良好,无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实际控制人、实际主要经营人等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失踪、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经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6.因市场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自然降价等原因造成的担保损失的。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8.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能提供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法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保险机构出具的理赔文件等佐证材料的。

9.参与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10.依法依规开展批量担保业务,确实履行合规性核查责任发生代偿的。

11.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十条到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小组构成、工作流程、评审规范和结果运用。尽职免责工作小组具体由担保机构或隶属集团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自行确定,《意见》对工作小组人员构成也给予原则上的要求。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尽职免责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不尽职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五)第十七到第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业务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施行期限等事项。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修订完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备案,同时也要定期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报告代偿及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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