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2-21 15:58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由于行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监管基础较为薄弱,相关企业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以适应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有序经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金管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五章,共包含43个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在经营规则方面,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展业的基本原则是应当聚焦主业经营,逐步提高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占比,增强资产管理综合经营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在业务负面清单上,从5条调整为8:(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开展校园贷”“现金贷”“高利贷等;(三)实际收取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四)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五)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融资;(六)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收取租赁费;(七)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在风险控制上,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资本约束管理、租赁物权属登记、租赁物购置、租赁物价值评估、租赁物价值监测、租赁物持有期风险管理、委托租赁及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倍数、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集中度管理等具体指标要求上进行明确。 

    

    在监督管理上,由县级金融监管部门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形成报告上报至省金融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在报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及违法违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市级金融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在过渡期安排上,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我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及实施细则制定印发的时间,过渡期为不超过202362日。 

    

    三、政策特点 

    

    采取有效措施,改变我省融资租赁企业相对较宽松、放任自由的管理状态,在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基础上,按照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纳入监管名单,并在监管过程中,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调整监管范围及监管力度,综合运用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名单公示、公众监督等柔性管理方式的增强监管效能,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示范效应的监管企业名单。通过企业、公众、监管部门三方的动态互动,推进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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