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金融监管局印发《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对非法集资定义、属地管理、举报方式等情况进行说明。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各级处非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泉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由各级处非办具体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置。
二是奖励条件及原则。明确举报奖励应符合的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形以及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原则。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是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是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不予奖励的六种情形:一是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二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三是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四是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五是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六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形。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是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三是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四是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县(市、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是奖励标准及程序。奖励标准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从高至低分为六个等级,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程序为处非办接到举报线索后,召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联合审议,提出举报受理初步意见,并将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或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经公安机关认定情况属实但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予以行政立案的按照第五级线索的标准给予奖励,不予立案的按照第六级线索的标准给予奖励;经公安机关认定予以立案的,处非办可按照第四级线索先行给予奖励,同时跟踪了解举报案件的进展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对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再按照第八条的相应标准给予补足差额资金奖励,并按照审批流程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四是监督管理。明确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各级处非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
五是附则。明确《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7年11月22日止)。《泉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处非办〔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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