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02 15:32 浏览量:

  一、政策背景

  2014年6月,泉州市印发《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各县(市、区)配套相应应急资金管理规定,安排财政性资金,带动民间资本参与,相继设立了纺织鞋服、石材、外贸等重点行业应急资金,为基本面较好、但还贷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周转。政策执行期间,推动应急保障周转资金取得一定实效,为进一步强化政策作用,发挥政府应急资金帮扶引导作用,帮助企业顺利办理转续贷业务,解决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借鉴兄弟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新增设立市级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5亿元,为本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用于归还贷款机构的短期周转资金。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划分、业务流程、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是总则。明确政策制定依据、相关定义、服务对象、合作机构等。市级应急保障周转基金由泉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筹出资设立,总规模暂定为5亿元,应急基金对企业收取年化利率不高于当期LPR水平的借款费用,服务对象为泉州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职责划分。明确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加强对应急基金协调管理。其中: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应急基金的监管、指导、监督工作,包括:推动实施市级应急基金管理规定;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人做好应急基金发放、回收等工作;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负责应急基金的业务指导,引导贷款机构加大对应急基金的使用力度,督促相关机构规范办理应急还贷业务。泉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应急转贷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管理费用为当季应急转贷累计金额的万分之一,不超过当季资金收益;贷款机构须作出续贷承诺,并与管理人、申请人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贷款机构负责应急基金的归还及发放续贷工作,应保证基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基金。

  三是业务流程。确定申请人申请、贷款机构审核、管理人审核资料及发放应急还贷基金、贷款机构归还应急还贷基金的业务全流程操作细则。申请人向贷款机构提供续贷资料,贷款机构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后,于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人。管理人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向申请人发放的应急转贷基金直接汇入贷款机构设立的内部专用账户,结清贷款后,贷款机构按照承诺内容及时续贷。应急转贷借款金额不高于贷款机构承诺的续贷金额。

  四是资金管理。应急基金不得用于承担管理人自身经营风险,管理人应加强应急基金档案管理,按月形成工作台账和账户收支情况,定期报送业务经营情况。

  五是监督检查。确定对应急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对各类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明确处置措施。贷款机构应按承诺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确保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到期贷款及时办理还贷;申请人、贷款机构存在骗取应急基金的,管理人应依法追缴应急基金。

  六是附则。明确使用范围、解释权限和期限等。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企业融资需求实际,配套设立本地区应急周转基金,并参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应急周转基金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23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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