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急保障周转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金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金控集团,在泉各银行业机构:

  《泉州市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帮助企业加快资金周转,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泉州市级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以下简称应急基金),是指为本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用于归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机构)贷款的短期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借款)。基金规模5亿元,由泉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筹资设立,其权属企业泉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应急基金的管理人。

  (三)按照“微利保本”原则,应急基金借款年化利率不高于当期LPR水平。应急基金原则上仅用于企业应急还贷,新增特殊用途须经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四)应急基金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为泉州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具有正常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优先支持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二、职责划分

  (一)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加强对应急基金协调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应急基金的监管、指导、监督工作,主要包括:

  (1)推动实施市级应急基金管理规定;

  (2)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3)指导管理人做好应急基金发放、回收等工作。

  2.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应急基金的业务指导,引导贷款机构加大对应急基金的使用力度,督促相关机构规范办理应急还贷业务。

  (二)市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应急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应急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包括:

  1.设立应急基金专用账户,对应急基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2.负责制定应急基金借款三方合作协议;

  3.审核贷款机构推送的申请人资料,确认借款资金额度,并与贷款机构、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

  4.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续贷项目,从应急基金专用账户向申请人发放借款,专项用于归还对应贷款机构贷款;

  5.督促贷款机构按照承诺内容及时放款,款项通过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及时归还应急基金;

  6.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当配套银行高收益产品,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运作收益并入专用账户管理;

  7.按季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为当季完成的应急还贷累计金额的0.01%,不超过当季资金收益;

  8.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借款费用。

  (三)有意愿通过应急基金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续贷的贷款机构,负责应急基金的归还及发放续贷工作,应保证基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基金。具体包括:

  1.对申请人使用应急基金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续贷承诺;

  2.与管理人、申请人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3.提供应急基金转入的指定内部专用账户,保证资金封闭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有效;

  4.对申请人还贷账户进行监管,及时划转续贷资金归还应急基金等工作,确保应急基金安全。

  三、业务流程

  (一)拟申请应急基金的申请人,需向贷款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泉州市应急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申请表》中应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及资金需求情况。申请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对贷款机构的续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也需同步对该笔应急基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贷款机构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 贷款机构对申请人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其申请应急基金的,在《申请表》中明确续贷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专用章)。贷款机构于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管理人。

  (三)管理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还需同时签订《保证合同》,并办理应急还贷借款手续。应急还贷借款金额不得高于贷款机构承诺的续贷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的应急基金可用余额。除发现不符合提供借款条件的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应急基金服务。

  (四)管理人将向申请人发放的应急还贷资金直接汇入贷款机构设立的内部专用账户,并通知贷款机构及时完成有关还款、续贷工作。

  (五)申请人使用应急基金结清相应贷款后,贷款机构应按照其在《申请表》中做出的承诺内容及时续贷。续贷资金中应用于归还企业应急基金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管理人的应急基金专用账户。

  (六)为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应急基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续贷手续办理等原因可能导致应急基金使用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申请人、贷款机构应于应急基金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详见附件3和附件4),由管理人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后方可延长。单笔贷款原则上仅限延长一次使用期,且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在批准延长时限内仍未完成续贷手续,贷款机构应在应急基金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入的该笔应急基金无条件退回管理人的应急基金专用账户。

  四、资金管理

  (一)应急基金不得用于承担管理人自身经营风险。

  (二)对应急基金管理实行尽职免责。管理人在严格按规定管理应急基金,符合履职尽责要求的前提下,不承担应急基金的运营风险。

  (三)管理人在选择基金存放银行时,意向银行不得向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相关负责人及其家属输送任何利益。凡发现经核实基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基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融资担保公司及时收回基金,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报备。

  (四)管理人应加强应急基金档案管理,按月形成工作台账和账户收支情况,定期编制业务经营情况并报送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并抄送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五、监督检查

  (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应急基金进行专项检查。

  (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使用应急基金帮扶企业。各贷款机构应按承诺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确保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到期贷款及时办理续贷;贷款机构未能按照承诺续贷,或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致使应急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应在应急资金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担归还补足责任,将应急基金按时转入管理人的应急基金专用账户,并在该贷款机构参与竞争性方式选择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时予以扣分。

  (三)还贷资金中含有部分自筹资金的,申请人应确保自筹资金于拟偿还贷款到期前足额到位;因自筹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应急基金归还贷款的,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请人、贷款机构存在骗取应急基金的,管理人应依法追缴应急基金。相关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审批导致应急基金发生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管理规定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企业融资需求等实际,配套设立本地区应急周转基金,并参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应急周转基金管理规定,促进应急周转基金管理运作规范、安全、高效。

  (二)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泉州市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申请表(个体版)

        2.泉州市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申请表(企业版)

        3.申请延长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使用期限的函(申请人版)

        4.申请延长企业应急保障周转基金使用期限的函(贷款机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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