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供应链金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金规〔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供应链金融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银保监分局

  

                                                     2023年7月17日

 


 泉州市供应链金融发展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打造符合我市实际需要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助推产业建链、强链、补链,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动供应链金融主体聚集发展

  (一)用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省、市两级龙头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和应付款确权,促进线上供应链融资。对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不高于企业接入平台成本、最高20万元系统开发补助。鼓励各银行业机构用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借助登记公示系统发展基于上下游链条企业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仓单存货等供应链金融产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信局,各银行业机构)

  (二)支持各类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核心企业、金融科技企业等围绕工业互联网、工业园区、“8+4”产业体系,打造若干细分产业方向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标杆平台。

  1.对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特色事业部、总部级职能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支持在我市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相关的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励1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

  3.鼓励我市龙头企业发起设立拥有核心技术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链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入驻平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注册地所在县级财政每年为平台促成新增用信金额的0.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方式由相关县(市、区)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发挥国有企业领头羊作用。市级国资集团公司要围绕产业特色和主责主业,打造具有公信力的国有供应链服务平台,配套金融服务,打通产业上下游渠道,推动金融与产业集群结合,2023年至少打造2个以上细分产业领域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标杆平台。对已设立国有供应链服务平台的市级国资集团公司,支持其在金融领域展业,鼓励其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等。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泉州银保监分局,市属国资集团公司)

  二、加大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力度

  (一)打造创新发展样板。开展市级供应链金融发展创新示范区评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立足本地特色,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措施,打造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特色样板,推动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和市场主体聚集功能。对获评市级供应链金融发展创新示范区的县(市、区)在市对县绩效考评中予以加分,同时创新做法在全市复制推广。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对接政策性工具。支持泉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为银行业机构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鼓励市县两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商票质押担保等适合供应链金融产品,降低担保费用,由政府性担保机构注册所在地财政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银行业机构)

  (三)发展商业票据。鼓励市辖内核心企业开具商业票据替代应付账款,核心企业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商业汇票,对于签发量排名前10名的,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金融机构贴现的,且由核心企业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优先、全额给予再贴现支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提高票据直贴水平。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银行业机构)

  (四)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作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资产变现、加强营运资本管理、缩短经营周期等运作,为上下游企业增信或向银行提供有效信息,对上下游企业合理承担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责任。各县(市、区)每年根据泉州市核心企业支持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情况,评选出一批贡献突出的核心企业,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予以通报表扬,并反馈至市金融监管局,受到通报表扬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机构时,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倾斜,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实现产融结合、更好发挥服务产业作用。落实省级应收账款融资政策,鼓励泉州市供应链核心企业经“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按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年化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银行业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银行业机构)

  (五)创新发展园区供应链金融。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引导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技术,整合园区信息资源,优化网络共享、物联网服务等功能。鼓励有条件的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设立供应链金融服务点(示范点),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对入驻园区的供应链金融相关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加强集聚效应。鼓励银行业机构与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建立合作关系,并通过省“金服云”平台园区贷专区为入园企业发放政策性优惠贷款,同时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银行业机构)

  (六)加大推动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力度。推进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泉州分站开发和运用,促进信息共享互通。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探索开展业务试点,筛选业务规模排名靠前、具有专属产品、利率优惠、手续简便的银行业机构纳入试点名单,对完成情况较好的试点机构,在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考核评价予以加分,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银行业机构)

  (七)推广金融创新产品。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应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优化考核机制,积极创新符合供应链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并争取在泉州率先落地实施,对具有较好应用价值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按照泉州市金融产品(项目)创新评选奖励政策予以奖励。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稳妥开展各类信用保证保险。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

  (八)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参与。鼓励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围绕产业供应链的资金融通提供优质服务。探索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融资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动产融资创新发展。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服务模式创新、产品创新,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民营企业、终端农户提供特色化、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监测统计

  不断健全银行业机构供应链金融业务月度监测统计制度,每年初对银行业机构上一年度供应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增量及增速前三名的机构予以通报。人民银行按月统计、共享中征平台引流和促进融资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参照建立本辖内供应链金融业务月度统计制度,每月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反馈至市金融监管局,要摸清全辖供应链金融发展情况,找准难点堵点,谋划符合地区特色的供应链金融政策体系。各银行业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以及泉州市金融创新及金融服务实体总体评价。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银行保险机构)

  四、营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

  (一)扩大宣传推广覆盖面。鼓励供应链金融各类主体积极开展论坛、专题培训、银企对接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鼓励地方法人银行通过“党建+”邻里中心金融服务点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各县(市、区)要配合做好业务推广,上一年度的地区生产总值在700亿元至1000亿元的县(市、区)当年度至少应组织1场涉及供应链金融的主题宣讲活动,地区生产总值在1000亿元以上县(市、区)当年度至少应组织2场涉及供应链金融的主题宣讲活动,宣讲活动形式、规模不限。鼓励各县(市、区)、各金融机构积极推荐供应链金融专家,纳入全市金融智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银行业机构)

  (二)加大金融科技应用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中心等在提供供应链金融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在信息挖掘、信用评估、开展交易、风险监测预警等环节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科技含量、便利化水平和安全性,提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能力。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等建设融资仓库,运用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确保单货相符,为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奠定风控基础。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

  (三)加快集聚供应链金融人才。对国有供应链金融平台运营所属人才,认定为泉州市一至五层次的专业对口高层次人才,在开展社会背景调查后直接聘用;在企业引才目录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通过面试或社会背景调查方式直接招聘。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人才教育与培养工作,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领域课程体系。鼓励供应链金融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人才考核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属国资集团公司)

  (四)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应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提供,并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禁止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核心企业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依法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银行业机构)

  五、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同一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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