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金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工作,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各级处非办将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市级举报奖励资金从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我市各级处非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泉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为方便案件查处,举报人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为鼓励举报,集资参与人或其亲属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依法受理的,视为举报。

  各级处非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接受举报的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等举报方式。

  二、奖励条件及原则

  (四)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2.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3.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4.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5.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六)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2.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3.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4.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县(市、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标准及程序

  (七)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经核实后,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二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三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五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或举报的互联网信息、广告被认定为涉及非法集资的,或举报涉非法集资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经查证确用于非法集资的,或举报为非法集资人提供帮助并获得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六级线索:举报的线索不符合上述一到五级线索标准,但经有关部门甄别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的,或提供被举报方仅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但尚未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八)奖励程序按照鼓励举报的原则设定实施。

  1.处非办接到举报线索后,召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联合审议,提出举报受理初步意见,并由处非办完整填写《举报记录表》(见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见附件2)。

  2.公安机关或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接到线索后,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经公安机关认定情况属实但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予以行政立案的按照第五级线索的标准给予奖励,不予立案的按照第六级线索的标准给予奖励。

  3.经公安机关认定予以立案的,处非办可按照第四级线索先行给予奖励,同时跟踪了解举报案件的进展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对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再按照第八条的相应标准给予补足差额资金奖励。

  4.拟实施举报奖励的,处非办应完整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按照第一到第四级线索标准给予奖励的,《举报奖励审批表》应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反馈意见(包括生效裁判文书等);按照第五级线索标准给予奖励的,《举报奖励审批表》应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置文件;按照第六级线索标准给予奖励的,《举报奖励审批表》应附公安机关或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出具的反馈意见。

  5.举报人应在接到处非办《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见附件4)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单位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处非办应当记录在案;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受委托人需凭奖励通知、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领取奖金(《奖金发放凭证》样式见附件5)。

  四、监督管理

  (九)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的监督管理。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置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十)各级处非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

  (十一)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处非办可根据实际细化完善本实施细则,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可适当降低举报门槛,但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本实施细则。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辖区内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五、附则

  (十三)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7年11月22日止)。《泉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处非办〔201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举报记录表(样式)

      2.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样式)

      3.举报奖励审批表(样式)

      4.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样式)

      5.奖金发放凭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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