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金融监管局权责清单(2021年7月更新)
时间:2021-07-27 10:12 浏览量:
表一:行政许可(2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核转报(含3个子项) 1.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核转报(含换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第181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8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

  (一)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5.《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泉州市开展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13﹞422号)

  …经研究并提请商务部同意,我委将泉州市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及《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变更审批工作委托你委开展。…

  6.《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行政许可 地方金融科

  市级

  县级

 
2.典当行事项变更的审核转报
3.典当行终止(解散)的审核转报

2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5个子项)

1.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含换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2项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26号)

  第九条  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下放泉州;

  4.《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行政许可 地方金融科

  市级

  县级

 
2.跨省设立融资担保分支机构审批
3.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审批
4.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审批
5.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表二:行政处罚(5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交易场所未经审核擅自经营的处罚(含3个子项) 1.对交易场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处罚

  1.《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或者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

  (二)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

  (三)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三)资本市场科。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处罚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对交易场所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处罚
3.对交易场所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处罚

2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含5个子项) 1.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处罚

  1.《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三)资本市场科。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处罚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2.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处罚
3.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处罚
4.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处罚
5.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处罚

3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报送报告的行政处罚

  1.《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三)资本市场科。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处罚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4

典当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含6个子项) 1.典当行从事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动产抵押业务或者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行政处罚 地方金融科 市级县级  
2.典当行从事对外投资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外投资。

3.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4.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5.典当行未按照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6.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5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2.《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政办〔2017〕113号)                                                                              

  第六十五条 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细则的,省金融工作机构、所在地金融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3.《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4条(三)资本市场科。负责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

行政处罚 资本市场科 市级  
表三:行政监督检查(8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典当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五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3.《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科 市级县级  

2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年审的审核转报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五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3.《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科 市级县级  

3

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3.《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行政监督

检查

地方金融科 市级县级  

4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要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有关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向上一级报告。根据监管需要,省经贸委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独立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结果可作为是否取消小额贷款资格的依据。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科 市级县级  

5

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1.《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四条第二款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金融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监管情况商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为违法、违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或者便利条件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省金融工作机构可以将其列入从事相关业务的异常名单,通报各交易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询问、要求提供与交易场所经营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风险提示、向其合作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通报情况等措施。

  交易场所应当配合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条第二款  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制订完善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风险处置职责。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二、(三)资本市场科

  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监督

检查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6

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

  第二十四条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行政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科 市级县级  

7

对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行政监督

检查

地方金融科 市级县级  

8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政办〔2017〕113号)

  第四条 省金融工作机构作为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省金融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县(区)金融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省金融工作机构、所在地金融工作机构和证监局应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4条(三)资本市场科

  负责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   

行政监督

检查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表四:其他行政权力(5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交易场所设立的审核转报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

其他行政权力 资本市场科 市级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2

交易场所开业的审核

  1.《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九条 获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筹建时限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最长续延时间为6个月。

  交易场所正式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业,并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4条(三)资本市场科。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3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审核(含6个子项) 1.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1.《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审核,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4条(三)资本市场科。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由省金融工作机构批准
2.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变更 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3.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4.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5.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6.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4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批复(含8个子项) 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

  1.《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自收到申报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经准入审核专家组论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经贸委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经贸委批准筹建之日起90个工作日,期满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26号)

  第九条  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下放泉州。

  4.《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5.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金融科 市级  
2.股权(股东)变更批复  
3.变更注册资本批复  
4.公司名称变更批复  
5.营业场所变更批复  
6.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变更批复  
7.组织形式变更批复  
8.注销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批复  

5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变更审核

  1.《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政办〔2017〕113号)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七)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省金融工作机构就第一款相关事项出具审核意见时,应抄送所在地证监局和金融工作机构;如涉及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事项,应在出具审核意见前征求所在地证监局意见。运营机构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审核,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4条(三)资本市场科。负责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

其他行政权力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表五:公共服务事项(10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泉政文〔2019〕89号)

  四、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

  (十四)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及市本级财力等实际,从年度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发展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1) 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本级财政补助,县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财政补助3‰,县级财政补助5‰。(2) 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收费率在2.5%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对于2.5%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补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

  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具体申报指南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组织申报时制定。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公共服务 地方金融科 市级县级  

2

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奖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

  十一、上述奖励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工作局申报,申报材料须包括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服务 银行保险科 市级  

3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请转报

  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2.《福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服务〔2015〕150号)

  二、推荐程序

  (一)企业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省属集团(控股)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由拟申报试点的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属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向我委推荐;其他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注册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向我委推荐。

  3.《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公共服务 地方金融科 市级  

4

股权投资业资金奖励(含5个子项) 1.投资奖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号)

  二、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励

  1.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当年度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2.贡献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自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缴纳首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办公用房补贴。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补助(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购房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租赁的租期在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且3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4.高管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合伙人,奖励人员不超过8名),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公共服务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2.税收奖励
3.购房补助奖励
4.租房补贴奖励
5.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

5

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含3个子项) 1.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二、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一)实施分阶段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各阶段奖励累计可达500 万元

  2.挂牌阶段

  (1)“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市政府分别给予 50 万元、60 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40 万元奖励。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的,市政府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3)挂牌贡献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层、交易层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期限 3 年。

  (二)融资奖励。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报企业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联合初审后报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公共服务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2.融资奖励
3.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6

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认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一、精心筛选后备资源

  (一)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挂牌、科创板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统称后备企业)资源库,筛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和有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入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 1 次。

  (二)入库企业条件。进入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

  3.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净利润 200 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 100 万元以上。

  (2)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

  (三)申报入库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初审、推荐(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推荐),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公共服务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7

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转报

  1.《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金﹝2019﹞34号)

  第八条  2019年至2021年,对年度新增融资担保总额超过2000万元、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占比50%以上,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其中,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比例补偿;为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6%比例予以补偿。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公共服务 地方金融科 市级  

8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一、精心筛选后备资源

  (一)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挂牌、科创板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统称后备企业)资源库,筛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和有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入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 1 次。

  (二)入库企业条件。进入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

  1.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科创板除外)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前 3 年净利润累计 3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

  (2)拟在创业板上市,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 1000 万元以上, 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净利润500 万元以上。

  2.列入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科创板定位,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2)上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 20%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最近一年股权融资额不低于 2000 万元、投后估值不低于 5 亿元或实现国产替代进口、弥补国内技术空白。

  (三)申报入库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初审、推荐(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推荐),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公共服务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9

企业改制上市资金奖励(含9个子项) 1.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

  二、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一)实施分阶段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各阶段奖励累计可达500 万元

  3.上市阶段

  (1)辅导备案奖励。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2)境内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 申报科创板叠加 25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5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 75 元奖励;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 5000 万元的,叠加 50 万元奖励。

  (3)境外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 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且 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 5000 万元的,叠加 50 万元奖励。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 A 股,且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

  (4)异地迁入奖励。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

  (5)上市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奖励时间最长 3 年。

  (二)融资奖励。挂牌、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各类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 50% 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 1%予以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报企业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联合初审后报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公共服务 资本市场科 市级县级  
2.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
3.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奖励
4.发行上市奖励
5.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发行A股奖励
6.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奖励
7.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8.融资奖励
9.税收达标奖励
10 融资担保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备案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九条第二款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26号)

  第九条  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下放泉州;

  3.《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公共服务 地方金融科 市级  
表六:其他权责事项(43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负责对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三条 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建立全市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负责对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加强与在泉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和协调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银行保险科

  资本市场科

  地方金融科

  综合研究科

市级  

2

依法依规负责市属控股(参股)金融企业管理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三条 主要职责是:

  (三)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依法依规负责市属控股(参股)金融企业管理(涉及中央事权和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事项除外);负责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性功能地方企业的监测和评价。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市级  

3

协调信访有关工作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政务公开、安全保卫、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党群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协调信访有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市级  

4

负责机关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5

建立与人行、银保监及在泉银行、保险机构等的沟通协调机制,联系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协会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二)银行保险科。组织实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建立与人行、银保监及在泉银行、保险机构等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联系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农村金融发展工作,推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统筹协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泉州办事处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落实行业主要职责;协调、配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中央、省驻泉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信贷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市级  

6

组织实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二)银行保险科。组织实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建立与人行、银保监及在泉银行、保险机构等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联系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农村金融发展工作,推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统筹协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泉州办事处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落实行业主要职责;协调、配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中央、省驻泉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信贷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市级  

7

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8

协调农村金融发展工作,推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二)银行保险科。组织实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建立与人行、银保监及在泉银行、保险机构等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联系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农村金融发展工作,推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统筹协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泉州办事处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落实行业主要职责;协调、配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中央、省驻泉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信贷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市级  

9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二)银行保险科。组织实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建立与人行、银保监及在泉银行、保险机构等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联系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农村金融发展工作,推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统筹协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泉州办事处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落实行业主要职责;协调、配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中央、省驻泉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信贷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市级  
10 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11 配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12 协调配合中央、省驻泉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信贷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二)银行保险科。组织实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建立与人行、银保监及在泉银行、保险机构等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联系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农村金融发展工作,推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统筹协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泉州办事处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落实行业主要职责;协调、配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中央、省驻泉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信贷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市级  
13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二)银行保险科。组织实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建立与人行、银保监及在泉银行、保险机构等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联系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农村金融发展工作,推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统筹协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泉州办事处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落实行业主要职责;协调、配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中央、省驻泉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信贷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市级  
14 协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15 统筹协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泉州办事处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落实行业主管职责

其他权责事项 银行保险科
16 负责联系证券业机构相关事务;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及协会。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三)资本市场科。负责联系证券机构相关事务;指导、推动地方法人证券期货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推动全市证券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直接融资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协调推动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上市公司退市、非金融企业债券违约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配合省金融监管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17 协调推动证券综合创新试点工作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三条(四)指导、推动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指导、协调、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展工作,指导和推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发展;协调推动证券综合创新试点工作。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三)资本市场科。负责联系证券机构相关事务;指导、推动地方法人证券期货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推动全市证券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直接融资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协调推动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上市公司退市、非金融企业债券违约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配合省金融监管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18 指导、推动地方法人证券期货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协调推动全市证券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19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直接融资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

  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三)资本市场科。负责联系证券机构相关事务;指导、推动地方法人证券期货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推动全市证券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直接融资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协调推动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上市公司退市、非金融企业债券违约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配合省金融监管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0 负责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1 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三)资本市场科。负责联系证券机构相关事务;指导、推动地方法人证券期货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推动全市证券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直接融资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协调推动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上市公司退市、非金融企业债券违约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配合省金融监管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2 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协调推动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3 指导、协调、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展。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4 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上市公司退市、非金融企业债券违约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

  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三)资本市场科。负责联系证券机构相关事务;指导、推动地方法人证券期货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及协会,协调推动全市证券业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直接融资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服务与风险防范处置;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协调推动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上市公司退市、非金融企业债券违约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承办需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报批审核和统筹管理工作;配合省金融监管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5 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监管。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6 配合省金融监管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监管。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7 承担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资本市场科 市级
28 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四)地方金融科。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核和转报、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推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等工作,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地方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动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其他权责

事项

地方金融科 市级县级  
29 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服务和风险处置及政策措施兑现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30 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

31 推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等工作,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32 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地方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地方金融科 市级  
33 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推动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地方金融科 市级  
34 牵头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地方金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五)综合研究科

  牵头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地方金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负责收集、研究分析地方经济信息、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改善意见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全市引进金融机构、金融人才政策,推进金融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推进机关依法行政;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有关工作;负责落实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承担市金融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35 参与拟定全市引进金融机构、金融人才政策,推进金融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36 负责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推进机关依法行政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五)综合研究科

  牵头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地方金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负责收集、研究分析地方经济信息、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改善意见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全市引进金融机构、金融人才政策,推进金融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推进机关依法行政;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有关工作;负责落实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承担市金融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37 负责收集、研究分析地方经济信息、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改善意见和政策建议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38 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文稿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五)综合研究科

  牵头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地方金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负责收集、研究分析地方经济信息、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改善意见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全市引进金融机构、金融人才政策,推进金融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推进机关依法行政;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有关工作;负责落实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承担市金融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39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有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40 负责落实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41 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20〕38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五)综合研究科

  牵头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地方金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负责收集、研究分析地方经济信息、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改善意见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全市引进金融机构、金融人才政策,推进金融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推进机关依法行政;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有关工作;负责落实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承担市金融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42 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43 承担市金融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研究科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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