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备案制、定向信息披露
一、 申报条件:
①存续满一年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③股权结构清晰,股份发行及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④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⑤股本总额及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均不少于500万元;
⑥对国家重点鼓励发展行业中的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⑦对符合海西发展战略规划重点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⑧海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申报材料(由推荐机构提供):
(一)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权挂牌转让的决议;
(二)当地政府出具的同意到本中心挂牌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与推荐机构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
(四)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专业服务协议书;
(五)推荐表;
(六)股权交易有关事项确认书;
(七)尽职调查报告及附件;
(八)企业最近一年或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意见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法律意见书;
(十)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及其附件;
(十一)声明及承诺;
(十二)海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
公司股改 → 视其复杂程度一般为2-4个月
尽职调查 → 一般为1-2个月
材料准备 → 一般与尽职调查同步完成
中心预审 → 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反馈意见
专家委员会审核 → 专家审核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挂牌通知 → 揭牌企业材料审核通过,中心出具挂牌确认函
挂牌准备、预披露 → 签订各项协议、挂牌前3个工作日披露公告相关挂牌信息及完成其他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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